上海钢联: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20: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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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钢联”)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

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4:45 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园丰路 68 号 1 号楼召开,会议由公司

董事长朱军红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7 日-2016 年 7 月 1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

公司股份 10,591,69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432%。参会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数 2,135,39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393%。

综上,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名,

代表公司股份 12,727,08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9825%。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关于参与上海福然德部件加工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验证,上述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会议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李备战(签名)

(公章)

主任:程晓鸣 郭蓓蓓(签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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