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信电器: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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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前 12 个月内进行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提升经营效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独立董事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

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保

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关

于本次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可滚动使用)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期限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正东 万如平 葛其泉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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