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飞机: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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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航飞机 股票代码:000768 公告编号:2016-054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07 号)核准,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7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4,810,56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999,999,985.06 元,扣除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61,065,174.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众环

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15)020014

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 2016 年 6 月 29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国际转包生产条件建设项目”和“客户服务体系条件建设项目”进行

变更,上述项目尚未使用的 5 亿元募集资金作为公司第二期出资的一部分

投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飞机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民

机公司”),用于“新型涡桨支线飞机研制项目”,并由西安民机公司组织

实施。(以上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

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1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的规

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西安民机公司及联合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航空高技术产

业基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其中:甲方指“中航飞机

西安民机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阎良航空

高技术产业基地支行”、丙方指“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丁方指联合保

荐机构“国泰君安和中航证券”),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103261755997,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50,000 万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型涡桨支线飞机研制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方式以甲乙双方商定的存款方式确定,甲方承诺

如果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甲方承诺募

集资金存单不办理任何质押。

二、在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丙方制订的

2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至少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德仁、张江,中航证券指

定的保荐代表人司维、苗巧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

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在乙方查询甲方专用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在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授权书。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乙

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和丙方,同时按本协议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丁方可以要

求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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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用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本协议项下乙方权利义务终止,丁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持续至督

导期结束之日。

特此公告。

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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