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江
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下列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关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有关授权,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非公开
发行股票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调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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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林 程银春 李小虎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