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星新材: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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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85 证券简称:双星新材 公告编号:2016-034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

结构的完善,并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经营,使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如

下:

一、2013 年 2 月 28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

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3】

第 13 号)

(一)关注函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其修正》的规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上市公司,应在 2 月底

之前披露年度业绩快报。

公司在 2013 年 2 月 27 日及之前未提交 2012 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申请,

直至 2 月 28 日上午才提交,年度业绩快报在 2 月 28 日午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

导致投资者在 2 月 28 日开市时无法获知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以及是否严格执行相关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表示关注。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本公司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及其修正》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向深交所进行了说明并汇报。

1、根据《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

其修正》规定: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在 3-4 月份的公司,应在 2 月底之前披露

年度业绩快报。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上午提交了 2012 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

露申请,并于 2 月 28 日午间披露,使得投资者未能在 2 月 28 日开市时获得公司

年度业绩信息;

2、本公司业绩快报披露之前,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存在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行为,公司未在公共传媒发现存在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传

闻;

3、本公司业绩快报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中午披露,披露当日,公司股票开

盘价格为 10.15 元/股,收盘价格为 10.44 元/股,当日涨幅为 3.57%;同日深证成

指涨幅为 3.30%,上证指数涨幅为 2.26%,公司股票涨幅与当日大盘指数涨幅相

近。

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由于对相关法规及规定的理解不到位,公司于 2013 年 2 月 28 日午间披露了

2012 年度业绩快报,说明公司对相关法规及规定学习的不够,在信息披露的及

时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改进:

1、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实现公

司治理与运作的合规、高效。

2、切实加强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尽早披露相关公告,使投资者

及早了解公司的信息。

3、实行有效的问责制。在信息披露工作上出现差错,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接经办人的责任,以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准确、规范。

今后公司将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201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对双星新材股东吴培服、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启恒

投资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25 号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4 年 9 月,吴培服、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启恒投资

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且是一致行动人,于 2014 年 9 月 9 日至

2014 年 9 月 16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3150 万股,占总股本的

5.708%。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 5%时,吴培服、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和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的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要求相关股东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认识,买卖公司股票时及时通知公司证券部,严格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股票并进行信息披露;

2、通报了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引起相关人员的足够重视;

3、进一步加强与股东之间的及时沟通;

4、加强股东相关人员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三、201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关于对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4】第

155 号

(一)监管函的主要内容

2014 年 7 月和 9 月,公司分别将 9705 万美元和 2 亿元的募集资金转出募集

资金专户后存为 3 个月期的定期存款。2014 年 11 月,前述美元定期存款到期后,

公司将该笔募集资金及利息合计 9803 万美元存为半年期的定期存款。2014 年 11

月 12 日和 201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对外披露上述事项。公

司将募集资金进行定期存款管理,应按照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相关

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相应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组织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的学习,确保在今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信息披露做到真

实、准确、完整。公司吸取此次教训,后续募集资金使用变更等事项均已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进行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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