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
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
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
二次修订稿)》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本次发行完成后
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
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第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报告(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后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使用可行性报告认证清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完成后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结构,
1
降低财务风险,符合公司的运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第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相关事项。
三、关于《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
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拟与国联鼎汉技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认为该补充协议
相关内容属于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
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相关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
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相关事项。
四、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材料,我们一致认为:顾庆伟、国联证券拟
设立的国联鼎汉技术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
象资格;顾庆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国联证券拟设立的国联鼎汉技术1号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系由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业务骨干人员参与认购,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征得我
们的事先认可;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
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合理,符合
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廖国才 曹五顺 孙敏
何刚
北京鼎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