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深铁路: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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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33 证券简称:广深铁路 公告编号:2016-006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含税)。

●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通过沪港通投资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2 元;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不

代扣所得税。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

26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7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 7,083,537,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 2015 年度股

息每股人民币 0.08 元(含税),合计人民币 56,668.296 万元。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

超过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

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和转

让股份数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由本公

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实际税负为 20%;持

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

规定,由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72 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QFII 股东需本公司单独提供代扣代缴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请

于 7 月 25 日至 7 月 29 日期间向本公司传真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并注明中英文全称、所在

国(地区)、登记证号等信息。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对于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

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

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

民币 0.08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25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22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股东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它持有 A 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登记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

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本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派发的具体安排,

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发布的《(1)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2)董事的变更;及

(3)公司章程的修订》公告内容。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 1052 号

邮编:518010

电话:0755-25588150

传真:0755-25591480

七、备查文件目录

本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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