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
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在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召开前,
我们收到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议案及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对于募集配套资金
的股份发行价格机制的调整以及对于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内容的再
次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的内容审批程序更完善,有利于保护全
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
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股
份发行价格的议案》提交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 文 梁晓燕 年志远
孙明道 鲍祖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