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经认真审阅《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调整机制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认为:
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事先
提交我们审阅。经认真审议,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进行了
回避表决。
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份发行价格机制的调整以及对于募集配套资金股份发行
价格调整内容的予以确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后的内容审批程序更
完善,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五届三十一次董事会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 文 梁晓燕 年志远
孙明道 鲍祖贤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