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暂时撤回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
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人作
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合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后,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对公司2016年7月18日
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涉及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关于暂时撤回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
们事前认可。
2、公司暂时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提
交了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并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取得证监会第 161432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以下简称“补正通知”)。截至目前,交易各方正在按照补正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
材料。但由于工作量较大,各方预计无法按照补正通知要求的时限提交补充材料。
公司董事会经慎重研究,决定暂时撤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在相关工作
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再次提交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申请文件。
综上所述,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和安排符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就公司暂时撤回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申请文件的安排。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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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暂时
撤回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的
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文 敏 任 岳 于 今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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