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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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 396 号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院东旭大厦综合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

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宝

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北京总部 上海分所 深圳分所 成都分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金茂大厦4403-4406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写字楼3401 中海国际中心B座10层

邮编:100032 邮编:200120 邮编:518038 邮编:610041

电话:010-5776-3888 电话:021-5879-7066 电话:0755-8255-0700 电话:028-6510-5777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决议》、《宝安鸿基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 2016 年 7

月 2 日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郑小将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监票人签名。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

安排了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5:

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 人,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140,299,6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8768%。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82,400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计 5 人,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0,582,0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37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82,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01%。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与会股东的投

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了以下议案:

3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向其施工方中国核工业二

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455,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

1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5.063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3541%;弃权1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4.5822%。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金寨新皇明向其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方提供履约担保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455,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

1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5.063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3541%;弃权1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4.582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以募集资金对东旭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项目公司增资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40,455,1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4

99.909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7%;弃权

12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的55.0637%;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0.3541%;弃权1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4.5822%。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郑敏俐

______________

霍雨佳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 100032

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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