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蓝天: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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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0 证券简称:东旭蓝天 公告编号:2016- 62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1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7 日至 7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7 月 18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临 5 院综合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原名称:宝安鸿基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小将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40,582,00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93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40,299,60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29.87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

0.060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60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82,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6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过逐项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议案一: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光伏电站项目向其施工方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

有限公司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455 ,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63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41%;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822%。

议案二: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金寨新皇明向其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方提供履约

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455 ,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

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63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41%;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822%。

议案三: 关于以募集资金对东旭新能源及相关项目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455 ,1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9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5.0637%;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41%;弃权 125,9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582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敏俐、霍雨佳

3、结论性意见: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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