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16-122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证券事务代表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份变动情况说明
2016 年 7 月 18 日,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公司董事郑康、证券事务代表周金平通知,因个人资金需求,其近期通过证券
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 数量(万股) 均价(元) 占总股本比例(%)
郑康 大宗交易 2016 年 7 月 15 日 140 31.04 0.48
周金平 竞价交易 2016 年 7 月 15 日 4.73 33.04 0.02
合计 144.73 0.50
本次减持后,郑康、周金平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股份性质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股) 占总股本比例
(%) (%)
郑康 合计持有股份 11,885,162 4.07 10,485,162 3.59
其中: 2,846,112 0.97 1,446,112 0.49
无限售条件股
份
有限售条件股 9,039,050 3.09 9,039,050 3.09
份
周金平 合计持有股份 203,500 0.07 156,200 0.05
其中: 48,125 0.02 825 0.00
无限售条件股
份
有限售条件股 155,375 0.05 155,375 0.05
份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郑康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公司发起设立工商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无
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职
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司
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述
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诺
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25%)。”本次减持
股份数量未超过减持前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不存在违背其承诺的情况。
2、郑康在公司非公开发行时承诺“一、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长亮科技股
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交
易完成后,由于长亮科技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长亮科技股份,亦应遵
守上述约定。二、本人如担任长亮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向长亮
科技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本人所持有长亮科技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如为上述人员的,则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长亮科技股份。三、本人如为长亮科技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长亮科技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长亮科技股票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长亮科
技所有,长亮科技董事会收回本人所得收益。四、本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且不可
变更或撤销。” 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背其承诺的情况。
3、周金平在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时承诺“自本人入股公司工商登记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自公司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
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本人从公司离职的,
无论何种原因,从离职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质押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离
职之日尚还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离职时公司发起设立未满二十四个月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满二十四个月,则前述离职后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限从至公
司发起设立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均届满二十四个月之日起计算。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的,本人相关违反行为净收益的百分之八十(80%)归属公司。在上述承
诺期限均届满后,本人每年转让所持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五十(50%)。如果本人在
上述承诺期内被提拔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且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函的,则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期
限按照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执行。” 本次减持不存在违背其
承诺的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郑康、证券事务代表周金平的本次减持不涉及敏感期交易、短线交
易等,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