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通信: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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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115 核查意见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3 号》(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2015 修订)》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三

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

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的

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

励对象中除洪革女士外无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

其配偶、直系近亲属;亦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

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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