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互联: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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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三五互联 公告编号:2016-68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17日-7月18日,其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7日15:00至

2016年7月18日15:00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1日

3、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主持人:董事杨小亮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1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持有或代

表公司股份数为139,017,5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5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持有或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138,984,6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5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持

有的股份数为3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8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刘晓军律师、

朱智真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会议以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龚少晖先生、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选举曾招文先生、涂连东先生、吴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

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1 选举龚少晖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9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2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0239%。

1.1.2 选举李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8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9.9657% 。

1.2 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1 选举曾招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8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9.9657% 。

1.2.2 选举涂连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8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9.9657% 。

1.2.3 选举吴红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9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0239%。

三位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3

所审核无异议。以上 5 名董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原董事成员杨小

亮先生、李常青先生卸任后不再担任董事职务,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选举余成斌先生、陈灵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1 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1.1 选举余成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8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9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89.9657% 。

2.2.2 选举陈灵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8,994,6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6%。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4,188股,

占 出 席 会 议 对 此 议 案 表 决 的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3.0239%。

上述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陈土保先生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以上 2

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职工代表监事的简历详见公司

于 2016 年 7 月 2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139,017,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27,000 股,

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9,017,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 %。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27,000股,

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对此议案表决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刘晓军律师、朱智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关

于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5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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