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次会议有关事项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阅读和审议,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广东博海昕能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1)广东博海昕能申请银行贷款是为在手项目执行和拓展新
市场,是为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合营企业做大做强,
有利于合营企业开拓新的市场。(2)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有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3)上述担保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对公司为
广东博海昕能提供担保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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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杜 剑: 何 菁:
廖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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