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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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利得”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

求,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海利得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之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8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

过4,26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35,502,95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6.90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0.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683,308.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316,681.70元。上述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7月1日出具

了天健验(2016)253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本次募投项目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000 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

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投入以下项目:

截至 2015 年 5

序 计划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

项目名称 月 31 日累计投

号 (万元) 金额(万元)

入金额(万元)

1 智能试验工厂项目 15,000.00 - 15,000.00

年产 4 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

2 39,800.00 4,780.99 35,019.01

工业丝技改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9,980.99 - 9,980.99

合计 64,780.99 4,780.99 60,000.00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64,780.99万元,公司在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已对上述部分投资项目先期投入,截至2015

年5月31日累计已投资4,780.99万元,该款项不计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后,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

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

30,511.64万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730.65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

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海

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16〕6958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建设投资 合计 比例(%)

资金

年产 4 万吨车用差

别化涤纶工业丝技 39,800.00 29,311.64 1,200.00 30,511.64 76.66

改项目

合计 39,800.00 29,311.64 1,200.00 30,511.64

根据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公司年产4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技改项目投资总

额为39,800.00万元,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前已对该项目进

行先期投入,截至2015年5月31日公司对该项目已累计先期投入4,780.99万元,

该部分资金不计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因此,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本次可置换的金额为25,730.65万元。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海利得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6958号),履行了必要的法

律程序,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保荐机构同意海

利得实施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葛绍政 张仲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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