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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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该议案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认真阅读并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能够有效减

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需要,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730.65万元置

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 7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计划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0,000万

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事项,使用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陈希琴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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