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提供该议案的相关资料进
行了认真阅读并审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的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事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通过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自筹资金,能够有效减
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
需要,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730.65万元置
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 7月18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
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次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
备忘录第 29 号: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计划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20,000万
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2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
银行理财产品事项,使用期限为自公司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黄卫书
杨鹰彪
平衡
陈希琴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