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
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凯撒(中国)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
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 1 人。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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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
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
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公司法》、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下述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签订重大商业合同、提供对外财务资助等事项,授权
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对外担保事项:
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情况下:
(1)所涉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
外担保;
(2)所涉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
外担保;
(3)单笔担保额未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担保;
(二)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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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2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
(三)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单笔关联交易金额或者同类关联交易的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占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 5%(不含本数)以下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以上
30%以下的事项;
(五)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
上 2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委托理财;
(六)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
上 2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抵押;
(七)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以
上 20%(不含本数)以下,或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银行融资;
(八)签订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20%(不含本数)以下,或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总收入 30%以上,且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重大商业合同;
(九)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
以上 10%(不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 3000 万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对外财务
资助;
(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银行融资、签
订重大合同、提供对外财务资助等事项。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未达到上述范围
的项目,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并作出决议。达到公司章程
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上述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的,公司将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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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十条 公司积极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公司可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
面形式发送财务报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及
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公司就经营管理情况
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
及时提供其所需的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应主动通过多渠道获知公司信息,特别是应加强与中小股
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利益与诉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为新任董事提供参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机
会,敦促董事尽快熟悉与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是:
(一)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
(二)授权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且授权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
(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建立完善的治理机
制,确保及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
充分、完整地获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
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益。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项董事
会议程都有充分的时间,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
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确保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
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是机构投资
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进行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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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会议议案,提
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四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定期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确定会议时间前应积极和董事进行沟通,确保大部分董事能亲自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邮件、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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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涉及表决事项的,还应当
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因特殊原因
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亦不能委托代表出席董事的,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
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监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副
总经理可根据会议议案的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
审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
可以发表自已的建议和意见,供与会董事决策参考。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专人送达、邮寄、
电话、视频或者传真方式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对所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应以议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须经全体董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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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就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作出决议时,须经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书面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会议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
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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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将实施情
况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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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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