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在仔细阅读董事会向我们提交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的独立
判断,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 4000 万
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信用担保,是为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地控制和防范风险,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该担保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的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胡道琴 吴振平 孙钢宏
2016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