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603128 证券简称:华贸物流 公告编号:临 2016-042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已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经中国
证监会《关于核准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杰讯睿智科技发展有
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7 号)
核准。
目前公司已向包括星旅易游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内的 6 名发行对象
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24,610,591 股,发行价格
9.63 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9,999,991.33 元,扣除发行费用
39,285,290.03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60,714,701.30 元。
2016 年 7 月 12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
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查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 60468585_B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
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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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要求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宜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专户账号
为 021900283210406,截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160,714,701.30
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独立财务顾问简称为“丙
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021900283210406,截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 1,160,714,701.3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现金对价、偿还
上市公司银行贷款、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
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专户采取银行支付凭证加盖预留印鉴方式进行款项支付,该支付方式为
专户的唯一款项支付方式,专户不出售除贷记凭证、结算业务委托书以外的的其
他结算凭证;专户不得开通企业网上银行除查询以外的其他功能,如已开通的,
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前注销。
四、专户预留印鉴由甲方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甲丙双方共同协商
确定的甲方经办人名章组成。未经乙方和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印鉴丢失
等任何理由单方面申请办理上述预留印鉴的挂失和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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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六、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戴菲、房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七、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
方需将对账单复印件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丙方。乙方应当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八、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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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为避免疑义,各方一致确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本协
议第一条至第七条项下义务,且对于第一条项下资金用途监管仅限于审核支付凭
证上资金用途的表面真实性。如因上述条款以外的原因发生任何资金风险,乙方
均无任何责任。
十二、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特此公告。
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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