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高创意:关于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回复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504 证券简称:弘高创意 公告编号:2016-069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相关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证监

局的《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现就年报问询函询问有关问题的回复披露如下:

一、年报披露合规性方面

(一)业务概况与重大事项

1. 年报“第三节 公司业务概要”部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披露准则 2

号》)第 23 条相关要求,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阶段、周期

性特点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地位等”信息。请补充说明相关信息。

说明:报告期内,虽然从行业来看,新建大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所减少,

改造性装修装饰工程快速增加,体现出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但本公

司报告期内新签约的项目中,还是新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居多,改造性装修

装饰工程维持较小的比例;从而更加体现出公司在大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仍

然能够从新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分得一部分市场份额,而且自身的签约额

和年度实现的产值均呈现上升态势,充分体现了本公司的独特的商业模式的落

地和竞争力及品牌影响力的继续加强,对本公司后续业务的开展及产值收入的

增加有一定的正向积极的作用;公司也有规划,跟随行业的周期性特点,针对

改造性的装饰装修项目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在这两方面的开发力量加大投

入。

1

公司在 2014 年度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百强排名中,位于第七名;2015 年度的

百强排名预计到本年 10 月份能够公示。

2. 年报“第四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未按照《披露准则 2 号》第

27 条相关要求,披露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发生金额与在营

业成本中的占比情况。

请公司分产品类别(装饰业务、设计业务等),披露营业成本中原材料、人

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发生金额与占比情况,并进一步解释销售毛利率

升高的原因。

说明:营业成本分类

单位:万元

项 目 工程公司 设计公司 小 计 占 比

材 料 200,094.45 - 200,094.45 72.46%

人工工资 64,142.66 2,906.20 67,048.86 24.28%

专业分包 1,017.94 1,017.94 0.37%

折 旧 416.93 416.93 0.15%

能源和动力 95.18 91.53 186.71 0.07%

外委设计费 4,388.09 4,388.09 1.59%

其他(费用) 2,396.75 575.73 2,972.48 1.08%

合计 267,746.98 8,378.48 276,125.46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按产品种类划分的主营业务毛利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装饰业务 58,718.70 93.01% 50,456.15 95.89% 31,599.69 92.88%

设计业务 4,413.28 6.99% 2,181.63 4.15% 2,130.17 6.26%

产品销售 - - -17.22 -0.03% 293.81 0.86%

主营业务毛利 63,131.98 100.00% 52,620.56 100% 34,023.67 100%

2

报告期内,受益于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及成本控制能力的提高,公司主

营业务毛利逐年大幅上升,由 2013 年度的 34,023.67 万元增长至 2015 年的

63,131.98 万元,增幅 85.55%,复合增长率近 36.22%,显示出公司良好的盈利

能力水平。

报告期内,装饰业务系公司毛利的主要来源,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

度,其产生的毛利金额分别为 31,599.69 万元、50,456.15 万元和 58,718.70 万

元,占公司同期主营业务毛利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2.88%、95.89%和 93.01%。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金额及变动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2015 年 2014 年 2013 年

项 目

毛利率 变动额 毛利率 变动额 毛利率

装饰业务 18.57% 1.93% 16.64% 1.59% 15.05%

设计业务 34.94% 6.21% 28.73% -5.71% 34.44%

产品销售 - - -22.69% -44.94% 22.25%

主营业务毛利率 19.20% 2.27% 16.93% 1.28% 15.65%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65%、16.93%和 19.20%,呈逐年

递增趋势。主营业务毛利率的提升主要得益于装饰业务盈利能力的持续改善。

(1)装饰业务毛利率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度,公司装饰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5.05%、16.64%

和 18.57%,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装饰业务毛利率逐年改善主要系以下因素共

同影响:

①随着一系列有影响力的精品设计工程项目的完成及获奖,公司在行业中

的高端品牌形象趋于稳固,业务逐渐定位于高端市场,着重发挥在品牌效应、

项目整体方案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报告期内,通过积极拓展资

源渠道、开发高端优质客户,公司先后中标多个政府、金融机构、星级酒店、

高端写字楼等毛利率较高的装饰工程项目,进而拉升了整体装饰业务毛利率水

平。

3

②公司自 2012 年开始全面提高工程施工管理水平,通过编制《工程管理中

心工作手册》、开发工程技术专利指导实际工程施工等措施,施工过程以及项目

质保期的成本支出得以不断降低。

③设计施工转化率逐年提高。报告期内,公司以优秀的设计能力在多个整

体项目上实现了设计与施工一体化,通过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有效衔接配合,

极大的降低了相互脱节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项目建设工期

亦大幅缩短。

(2)设计业务毛利率变动分析

设计业务作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代表着公司的企业品牌价值。公司

下设九大设计院,近 300 名设计师,设计范围涵盖工艺设计、景观设计、家具

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

设计业务成本主要系设计人员工资及分摊的办公费用等,毛利率一般较高,

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度,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44%、28.73%和

34.94%。

3. 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本企业的母公司有弘高中太、和弘高慧目两个,

未作进一步附注说明。请公司说明弘高中太和弘高慧目是否作为共同控制方控

制公司,并进一步解释相关披露是否恰当。

说明: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126,295,812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30.60%,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 122,081,851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9.58%,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和甄建涛夫妇,何

宁和甄建涛共持有北京弘高慧目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 91.71%,持

有北京弘高中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占公司总股权的 95.25%。

综上所述,弘高慧目和弘高中太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甄建涛夫妇;北京

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何宁、甄建涛夫妇。

(二)会计政策

1. 财务报告披露对“以与债务人是否为本公司内部关联关系为信用风险特

征划分组合”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请公司补充提供“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与计提方式。

说明:如果债务人是本公司内部关联关系不计提坏账准备。

4

(三)年报披露纰漏或错误

1. 向大股东弘高慧目借款 1.765 亿元在财务报表附注“十二、关联方及关

联交易”部分,仅在“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中作了披露,在“5、关联交

易情况-(5)关联方资金拆借”部分未披露向关联方拆借资金并支付借款利息

金额。

补充资料:

(单位:元)

出借人 借款人 累计借款金额 累计偿还金额 余额

北京弘 北京弘高

高慧目 建筑装饰 365,500,000.00 259,000,000.00 106,500,000.00

投资有 设计工程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北京弘 北京弘高

高慧目 建筑装饰 100,000,000.00 30,000,000.00 70,000,000.00

投资有 工程设计

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 465,500,000.00 289,000,000.00 176,500,000.00

根据上述资料,本年度(2015 年度)关联方发生借款总计为 465,500,000.00

元,累计偿还 289,000,000.00 元,余额为 176,500,000.00 元;累计产生利息为

5,867,685.48 元 , 本 年 度 实 际 支 付 利 息 3,622,518.89 元 , 应 付 利 息

2,245,166.59 元。

出借 借款 借款

合同编号 款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应付利息

人 天数 利率

2015/2/15 2015/2/17 2 8.7%

2015-工 弘高 高 20,000,000.00 20,000,000.00 9,534.25

程-001 慧目 工

小计

程 20,000,000.00 20,000,000.00 9,534.25

弘 2015/4/9 2015/4/27 18 8.7%

20,000,000.00 20,000,000.00 85,808.22

2015-工 弘高 高

程-002 慧目 工 2015/4/9 2015/4/28 19 8.7% 22,643.84

5,000,000.00 5,000,000.00

2015/4/9 2015/4/29 20 8.7% 23,835.62

5

5,000,000.00 5,000,000.00

小计

30,000,000.00 30,000,000.00 132,287.68

2015/5/12 28 8.7%

5,000,000.00 33,369.86

2015/4/14 2015/5/13 29 8.7%

20,000,000.00 10,000,000.00 69,123.29

2015/5/15 31 8.7%

5,000,000.00 36,945.21

2015/4/24 2015/6/26 63 8.7%

20,000,000.00 20,000,000.00 300,328.76

2015/6/29 35 8.7%

10,000,000.00 83,424.66

2015/7/9 45 8.7%

10,000,000.00 107,260.27

2015/5/25

弘 34,600,000.00

2015/7/16 52 8.7%

HM2015- 弘高 高 10,000,000.00 123,945.21

工程-003 慧目 工

2015/7/23 59 8.7%

程 4,600,000.00 64,689.85

2015/5/27 2015/7/23 57 8.7%

5,400,000.00 5,400,000.00 73,366.03

2015/5/29 2015/7/28 60 8.7%

5,000,000.00 5,000,000.00 71,506.85

2015/6/1 2015/8/7 67 8.7%

3,000,000.00 3,000,000.00 47,909.58

2015/6/2 2015/8/7 66 8.7%

7,000,000.00 7,000,000.00 110,120.55

2015/6/8 2015/8/11 64 8.7%

5,000,000.00 5,000,000.00 76,273.97

小计 100,000,000.00 1,198,264.09

100,000,000.00

2015/6/9 2015/8/11 63 8.7%

5,000,000.00 5,000,000.00 75,082.19

2015/7/15 2015/8/11 27 8.7%

20,000,000.00 20,000,000.00 128,712.33

2015/7/15 2015/8/11 27 8.7%

弘 5,000,000.00 5,000,000.00 32,178.08

HM2015- 弘高 高

2015/7/28 2015/8/11 14 8.7%

工程-004 慧目 工 1,600,000.00 1,600,000.00 5,339.18

2015/7/28 2015/8/11 14 8.7%

3,400,000.00 3,400,000.00 11,345.75

2015/7/31 2015/8/19 19 8.7%

10,000,000.00 10,000,000.00 45,287.67

2015/8/25 2015/11/6 73 8.7%

10,000,000.00 174,000.00

6

2015/12/2 26 9.0%

10,000,000.00 64,109.59

2015/11/6 67 8.7%

31,939.72

2015/8/31

2,000,000.00

2015/12/2 26 9.0%

2,000,000.00 12,821.92

2015/11/6 67 8.7%

159,698.63

2015/8/31

10,000,000.00

2015/12/9 33 9.0%

10,000,000.66 81,369.86

小计

67,000,000.00 67,000,000.66 821,884.92

2015/11/6 18 8.7%

107,260.27

2015/10/19 2015/12/9 33 9.0%

25,000,000.00 3,700,000.66 30,106.85

2015/12/17 41 9.0%

HM2015- 弘高 高 21,299,998.68 215,334.25

工程-005 慧目 工

2015/11/6 16 8.7%

程 7,627.40

2015/10/21

2,000,000.00

2015/12/17 41 9.0%

2,000,000.00 20,219.18

小计

27,000,000.00 26,999,999.34 380,547.95

2015/12/10 2015/12/17 7 7.6%

3,000,000.00 3,000,000.00 4,433.33

2015/12/10 2015/12/17 7 7.6%

3,000,000.00 3,000,000.00 4,433.33

2015/12/11 2015/12/17 6 7.6%

弘 5,000,000.00 5,000,000.00 6,333.33

HM2015- 弘高 高

2015/12/11 2015/12/17 6 7.6%

工程-006 慧目 工 3,500,000.00 3,500,000.00 4,433.33

2015/12/17 3 7.6%

500,000.00 316.67

2015/12/14

5,000,000.00

18 7.6%

17,100.00

2015/12/14 18 7.6%

4,000,000.00 15,200.00

2015/12/15 17 7.6%

8,000,000.00 28,711.11

HM2015- 弘高 高 2015/12/31 1 7.6%

50,000,000.00 10,555.56

工程-006 慧目 工

程 2015/12/31 1 7.6%

20,000,000.00 4,222.22

2015/12/31 1 7.6%

7

20,000,000.00 4,222.22

小计 121,500,000.00

15,000,000.00 99,961.10

合计 365,500,000 2642479.99

259,000,000.00

出借 借款 借款

合同编号 款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还款日期 还款金额 应付利息

人 天数 利率

2015/7/14 20000000.00 2015/9/18 1000000.00 66 8.7% 157,315.07

2015/9/30 10000000.00 78 8.7% 185,917.81

2015/9/30 112 8.7% 266,958.90

10000000.00 1000000.00

2015/12/22 46 9.0% 113,424.66

弘 2015/7/17 2015/116 112 8.7% 533,917.81

20000000.00

2015-工 弘高 高 56 9.0% 276,164.38

程-001 慧目 设 2015/11/6 100 8.7% 715,068.49

2015/7/29 30000000.00

计 56 9.0% 414,246.59

2015/11/6 60 8.7% 286,027.40

2012/9/7 20000000.00

56 9.0% 276,164.38

小计 100000000.00 30000000

3225205.49

2. 14 页“(5)营业成本构成”披露装饰业务营业成本为 27.49 亿元,实际

应为 25.75 亿元。

原文:

2015 年 2014 年

产品分类 项目 占营业成本比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金额

装饰业务 装饰施工 2,746,866,776.34 97.09% 2,527,771,470.56 97.87% -0.77%

设计业务 装饰设计服务 82,189,572.11 2.91% 54,125,593.70 2.10% 0.81%

产品销售 0.00 0.00% 930,896.97 0.04% 0.00%

更改后:

2015 年 2014 年

产品分类 项目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金额 占营业成本比重

2,527,771,470.

装饰业务 装饰施工 2574866776.34 96.91% 97.87% -0.96%

56

8

设计业务 装饰设计服务 82,189,572.11 3.09% 54,125,593.70 2.10% 0.99%

产品销售 0.00 0.00% 930,896.97 0.04% 0.00%

3. 75 页,在“第九节 公司治理”中“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部分,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表述为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原文: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的审议意见段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并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

以外的鉴证业务》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

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

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

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

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

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内控审计报告披露情况 披露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

2016 年 04 月 19 日

日期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全文披露 《北京弘高建筑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巨潮咨询

索引 网(www.cninfo.com.cn)

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标准无保留意见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

修改后:

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的审议意见段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

保持其有效性,以及保证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二、注册会

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鉴证意

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和《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

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

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

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

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

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

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内控鉴证报告披露情况 披露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文披露日期 2016 年 04 月 19 日

《北京弘高建筑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巨潮咨询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全文披露索引

网(www.cninfo.com.cn)

内控鉴证报告意见类型 无保留意见

非财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否

4. 118 页、123 页对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披露错误。

原文:

单位: 元

期末余额

账龄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分项

1 年以内小计 2,582,029,761.65 129,101,488.08 76.85%

1至2年 754,733,629.35 75,473,362.94 22.47%

10

2至3年 17,407,761.36 5,222,328.41 0.52%

3 年以上 5,489,119.84 3,944,406.27 0.16%

3至4年 2,452,451.56 1,226,225.79 0.07%

4至5年 1,592,439.00 1,273,951.20 0.05%

5 年以上 1,444,229.28 1,444,229.28 0.04%

合计 3,359,660,272.20 213,741,585.70 100.00%

修改后:

单位: 元

期末余额

账龄

应收账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分项

1 年以内小计 2,582,029,761.65 129,101,488.08 5%

1至2年 754,733,629.35 75,473,362.94 10%

2至3年 17,407,761.36 5,222,328.41 30%

3 年以上 5,489,119.84 3,944,406.27

3至4年 2,452,451.56 1,226,225.79 50%

4至5年 1,592,439.00 1,273,951.20 80%

5 年以上 1,444,229.28 1,444,229.28 100%

合计 3,359,660,272.20 213,741,585.70

修改前:

单位: 元

期末余额

账龄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分项

1 年以内小计 295,157,650.90 14,757,882.55 90.76%

1至2年 18,079,098.96 1,807,909.89 5.56%

2至3年 9,226,327.17 2,767,898.15 2.84%

3 年以上 2,753,124.91 1,875,953.11 0.85%

3至4年 1,292,155.85 646,077.93 0.40%

4至5年 1,155,469.39 924,375.51 0.35%

11

5 年以上 305,499.67 305,499.67 0.09%

合计 325,216,201.94 21,209,643.70 100.00%

修改后:

单位: 元

期末余额

账龄

其他应收款 坏账准备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分项

1 年以内小计 295,157,650.90 14,757,882.55 5%

1至2年 18,079,098.96 1,807,909.89 10%

2至3年 9,226,327.17 2,767,898.15 30%

3 年以上 2,753,124.91 1,875,953.11 30%

3至4年 1,292,155.85 646,077.93 30%

4至5年 1,155,469.39 924,375.51 50%

5 年以上 305,499.67 305,499.67 100%

合计 325,216,201.94 21,209,643.70

5. 164 页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披露内容与 2014 年年报

内容一致,未更新至 2015 年末。

更正前:

1)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①2013 年 6 月 13 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弘高装饰公司,

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 490 万元。截止 2015

年 4 月 27 日,原告、被告正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法院尚未进行一审判决,根

据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管理控制,此工程质量纠纷不会

产生对其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

②2014 年 6 月 17 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借款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

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 499.999 万元。2015 年

1 月 29 日,一审已判决,判令弘高装饰返还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工程借款 400 万

元。弘高装饰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提起上诉,截止 2015 年 4 月 27 日,二审

尚未判决。此项诉讼不会对弘高装饰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但会对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时弘高装饰已向青岛三利集团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

的诉讼。

③2014 年 8 月 5 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借款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

12

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 499.999 万元。2015 年

1 月 29 日,一审已判决,判令弘高装饰返还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工程借款 400 万

元。弘高装饰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提起上诉,截止 2015 年 4 月 27 日,二审

尚未判决。此项诉讼不会对弘高装饰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但会对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产生影响。同时弘高装饰已向青岛三利集团公司提起支付工程款

的诉讼。

④2014 年 12 月 11 日,马辰、王江涛因材料供应事项起诉弘高装饰,起诉

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 144.14 万元。2015 年 2 月

26 日,双方已和解。

⑤2014 年 6 月 20 日,张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及其山东分

公司返还工程款 2680 万元。此诉讼事项涉及 2011 年以前的工程款项。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而置入弘高设计 100%股权时,董事长何宁和总

经理甄建涛出具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

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

生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

件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弘高装饰未结清保函的金额为 8625.66 万元。

更正后:

1)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无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①2013 年 6 月 13 日,青岛三利集团公司因工程质量纠纷起诉弘高装饰公司,

起诉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弘高装饰公司银行存款 490 万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法院尚未进行一审判决,根据北京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

司的施工管理控制,此工程质量纠纷不会产生对其产生或有负债或者预计负债。

②2014 年 6 月 20 日,张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及其山东分

公司返还工程款 2,680 万元。此诉讼事项涉及 2011 年以前的工程款项。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③2014 年 12 月 25 日,邯郸市博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邯郸市北关区人

民法院起诉弘高装饰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299 万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

13

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④2015 年 4 月 6 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弘高装饰支付质量维修费 200 万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在一审审理

中。

⑤2015 年 4 月 20 日,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弘高装饰支付质量维修费 230 万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在一审审理

中。

⑥2015 年 5 月 11 日,北京东方凯旋木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起

诉弘高装饰支付加工定做木门家具等款项共计 656,970.00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⑦2015 年 6 月 15 日,北京天龙弘历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

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利息共计 2,726,492.94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在一审审理中。

⑧2015 年 9 月,格瑞普兰(北京)工贸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

诉弘高装饰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722,443.59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

案已一审判决。

⑨2015 年 11 月 2 日,均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弘高装饰支付材料款项及利息共计 593,623.91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

案在一审审理中。

⑩2015 年 12 月 2 日,北京京申申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法院起诉弘高装饰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 331,475.00 元,截止 2016 年 4 月 18

日,此案管辖权异议上诉中。

在本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而置入弘高设计 100%股权时,董事长何宁和总

经理甄建涛出具承诺:“本人对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割日前发生的或源起于交割日前潜在将要发生的、产生

经济损失的诉讼事项承担赔偿责任。本人将在该等损失确认时将损失额无条件

全额补偿给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

2、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及其财务影响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弘高装饰未结清保函的金额为 8625.66 万元。

14

二、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核算方面

1. 财务报告在收入会计政策部分,披露对建造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其中“完工进度=累计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

工作量”,并解释合同预计总工作量为“…等费用的总工程预算造价”,累计已

完成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该完工进度需要得到监

理单位或甲方在工程进度表上确认”。

请说明“工作量”的具体内容,是量还是价(金额);“工程预算造价”是

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还是工程建设预算成本;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的

完工进度是量、金额还是百分比。

请说明公司与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是否为同一流程,

并说明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时公司对收入、成本、存货、应收账款等会计

科目的具体账务处理明细(会计分录)。

请公司就建造合同会计政策的具体选择与适用方面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公司当前所采用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与公司业务特点等相

匹配的具体理由。

说明:“工作量”在实际中都会是确定的金额,为了便于说明项目的进展情

况,有的时候会根据确认的金额除以合同总收入,表现为一个百分比,这时体

现的是量。财务核算上按照确定的金额直接确认收入。

这里的“工程预算造价”是指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合同金额及合同变更金额。

公司与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完工进度与工程结算有时不是同一流程。

公司核定完工进度时一般情况下先按形象进度(量)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

(如有),甲方和监理单位在确认形象进度后,公司在根据已确认的进度结合定

额计算已完工金额,上报甲方和监理单位,作为向甲方请款和确认收入的依据。

部分甲方在收到公司上报的资料后不会将批复资料返还给公司,或甲方批复的

资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标准时,公司会和甲方沟通,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制

作工程进度表,经成本部审核后将工程进度表及材料的使用证明等附加材料递

交给监理单位或甲方,经监理单位或甲方核定后的回执确定完工进度。

根据核定的完工进度,进行如下的会计处理:

15

1. 成本发生

借:工程施工-成本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确认收入

借:营业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营业收入

3.开具发票或预估进度款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4.项目结算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

费用。

完工进度确认有三种方法:

根据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根据已经完工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公司完工进度确认的具体情况:合同预计总工程量为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

均认可的所有施工步骤、施工程序所需的原材料、人工等费用的总工程预算造

价(合同金额);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甲方确认工程量)为已完成的工程量对应

的预算造价总额,两者的比率为完工进度。

金螳螂、洪涛股份按期末根据实际发生的工程施工成本占工程预算总成本

的比重(方法 1)确定工程完工百分比,并按此比例确认收入、毛利及相应的应

收工程款;而公司与宝鹰股份、广田股份、瑞和股份、亚厦股份系按照通过已

完成的工作量占总工作量的比重(方法 2)确定完工百分比,并按此比例确认收

入、毛利以及相应的应收工程款。

16

公司于 2009 年年度筹划上市工作,当时行业中已经上市的龙头公司为金螳

螂和亚厦股份,上述公司确认收入会计政策均用的是成本百分比法,当时受到

市场的质疑,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金螳螂与“夏草”教授的事件。公司在咨询多

家中介机构的意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等)并根据自身业务的特点和

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决定采用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作为公司

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我们认为这种方法更能充分准确的描述公司收入、成本

的实际情况。

2. 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包含部分与客户、供应商(分包商)、个

人的往来款项,如应收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往来款 6,994,068.33 元、应

收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往来款 4,331,368.54 元、应收中铁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华东分公司 3,740,000.00 元、应付润泽瑞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3,987,990.40 元、应付徐州旭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2,042,500.00 元、应付王镭

1,877,931.00 元、应付王树华 1,382,909.05 元、应付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

788,864.87 元等。

请公司逐一说明上述往来解款项形成的具体原因、款项性质及挂账情况、

截至目前是否已终止确认,解释将与客户、供应商等往来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付款、而不作为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核算的具体原因,说明是否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要求。

说明:

1、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名冠)其他应收款 6,994,068.33

元,弘高工程江苏分公司与江苏名冠之间平时互有资金往来,双方公司资金不

足时,会互相临时借调资金,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因为这些款项不属于合

同购销款项,所以暂放在其他应收款项目核算。

2、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其他应收款 4,331,368.54,我公司与北京市

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签订工程合同,由北京市财政局拨付工程款 9,690,561.38

元到我公司,我公司按工程进度将工程款留下后多余款额返还给北京市心肺血

管疾病研究所,作为工程保证金,所以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3、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以下称中铁公司)其他应收款

3,740,000.00 元,中铁公司是连云港海洲湾会议中心项目的总包单位,弘高工

17

程公司是其分包单位,按合同规定我公司需向中铁公司按工程收入一定比例缴

纳工程管理费,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中铁公司在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时

累计共扣取管理费 3,740,000.00 元,海洲湾会议中心项目已于 2014 年完工,

但工程决算尚未完成,有关工程管理费也未进行最终结算,2015 年也未再发生

此类扣款,由于此项业务不是单独签定合同的购销业务,所以暂放在其他应收

款科目核算。

4、润泽瑞装饰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 3,987,990.40 元,是润

泽公司预存公司保证金,故放在其他应付款,截至目前已返还 3,987,990.40 元,

余额已为零。

5、徐州旭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徐州旭博建材)其他应付款

2,042,500.00 元,公司在盱眙幕墙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建设单位工程款未及

时到位,为保证工程材料的及时供应,向徐州旭博公司借款用于支付盱眙幕墙

项目的材料采购款,因为我公司与徐州旭博并不存在购销合同关系,所以暂放

在其他应付款项目核算。

6、王镭其他应付款 1,877,931 元,由于长春分公司资金紧张,向长春分公

司总经理借款 1,877,931 元用于公司经营,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7、王树华其他应付款 1,382,909.05 元,由于长春分公司资金紧张,向长春

分公司经理借款 1,382,909.05 元用于公司经营,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8、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其他应付款 788,894.87 元,此笔款项是因为

甲方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多付工程款暂时还没有返还,故放在其他应付款。

下表为截止 2016 年 4 月余额表

客 户 科 目 期初余额 借 方 贷 方 期末余额

江苏名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6,994,068.33 6,940,000.00 2,082,560.00 11,851,508.33

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 其他应收款 4,331,368.54 4,331,368.54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东

其他应收款 3,740,000 0 0 3,740,000.00

分公司

润泽瑞装饰工程(北京)有

其他应付款 3,987,990.40 3,987,990.40

限公司

18

王镭 其他应付款 1,877,931 1,877,931

徐州旭博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2,042,500 0 0 2,042,500.00

王树华 其他应付款 2,182,909.05 610,000 2,792,909.05

海南清水湾旅业有限公司 其他应付款 788,864.87 788,864.87

公司认为上述款项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3. 请根据 2015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和适用税率,说明计入当期损益的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是否与结转的收入金额相匹配。

关于问题 3 的回复:2015 年工程营业收入 3,162,053,767.64 元,实际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 82,844,776.55 元,比例为 2.62%。正常营业税及附加的计提比

例为 3.3%,实际计提比例低于正常计提比例的原因是建造合同税金中劳务分包

及专业分包可以抵减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 年公司开票金额 669,186,620.81 元,

应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22,083,158.49 元,专业分包金额 137,928,572.33 元,

抵税金额 4,551,642.89 元,抵减后营业税金及附加金额 17,531,515.60 元,据

此测算实际税负 2.6198%(17,531,515.60 元/669,186,620.81 元),故本年应计

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82,840,261.93 元(3,162,053,767.64 元*2.62%)。

若采用当年工程收入与分包相抵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2015 年工程收入

3,162,053,767.64 元,当年可抵扣的分包金额 651,605,993.4 元,相抵后金额

2,510,447,774.24 元 , 推 算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计 提 比 例 为

2,510,447,774.24/3,162,053,767.64*3.3%=2.62%。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营业税

金及附加为 82,844,776.55 元,比第一种方法计算的营业税及附加多 4514.62

元。

4. 财务报告附注中,销售费用中的销售经费、管理费用中的经营费用只有

合计数,无支出明细项目。请公司详细说明该销售经费、经营费用的核算范围

与构成明细。

关于问题 4 的回复:

销售费用构成明细:

销售费用 金 额

19

办 公 费 626,321.65

会 议 费 47,320.00

差 旅 费 2,597,803.42

投标费用 1,770,282.28

市内交通费 113,560.10

汽车费用 103,488.01

通 讯 费 490.00

税 金 5,177.00

业务招待费 1,363,026.69

项目售后维修费 1,119,535.65

其 他 费 用 56,514.90

合 计 7,803,519.70

管理费用中经营费用构成明细:

项 目 本 期

办 公 费 1,771,283.46

修 理 费 693,360.33

差 旅 费 2,939,689.22

汽 车 费 1,135,589.27

通 讯 费 160,232.25

业务招待费 1,605,973.50

水 电 费 523,715.75

广告宣传费 292,652.89

财产保险费 420,317.23

会 议 费 510,729.20

咨 询 费 425,600.00

租 赁 费 2,001,140.00

其 他 3,574,399.42

合 计 16,054,682.52

20

5. 公司将房屋租赁费、办公楼装修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2015 年末账面

价值总计 9326 万元(房屋租赁费 7837.5 万元、办公楼装修 1488.2 万元),摊

销年限分别为房屋租赁费 20 年、房屋装修费 5 年。

请公司提供房屋租赁费、办公楼装修的具体构成明细,并说明摊销年限的

具体确定依据(包括租赁合同、装修规划等)。

请公司说明未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第 41 条相关要求,将相关房屋租

赁合同作为重大合同在 2015 年年报“第五节 重要事项”-“十七、重大合同及

履行情况”-“1、托管、承包、租赁事项情况”中披露的原因与依据。

说明:2011 年 8 月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弘高设计)与北

京龙天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天陆)签订租赁协议,龙天陆将北京朝来高

科技产业园项目 7#8#楼租给弘高设计,租赁期限由 2012 年 1 月 1 日-2031 年 12

月 31 日止,共 20 年。自 2032 年 1 月 1 日-2051 年 12 月 31 日止,再赠送 20 年,

赠送期间不再另行收取租金。租金价格 9500 万元。公司自 2012 年 7 月 1 日开

始摊销租金,按照会计谨慎性原则摊销期限定为 20 年,每年摊销金额 475 万元,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已摊销金额 1662.5 万元,余额 7837.5 万元。

摊销年限的确定:由于此房产目前为租赁房产,按照税法规定应在租赁期

和两次的装修期限较短者内确定摊销年限。按照一般装修的使用年限,公司认

为 5 年较为合适,故确定 5 年为摊销期。

办公楼装修构成明细

办公家 管理人 零星费

项目 材料款 工程款 合计

具 员工资 用

弘高设计账面金 1,238.7 2,411.8

968.17 126.59 64.15 14.20

额 8 9

弘高工程与弘高

-122.29 -122.29

设计关联交易

1,238.7 2,289.6

合并口径 845.88 126.59 64.15 14.20

8 0

21

摊销年限 5

年摊销额 457.92

摊销开始时间 2014 年 4 月

2015 年 12 月 31

1,488.24

日摊销余额

上述合同的签订时间为 2011 年 8 月,上述合同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

第 41 条应当披露的内容。

特此公告。

北京弘高创意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

22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弘高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