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丰:总经理工作细则(2016年7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7-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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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

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董

事会决议,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总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

取薪酬,不得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不得在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或

存在其他利益冲突的企业任职。

第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

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五年以上经

营管理经验,熟悉生产经营业务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胜任经营管理

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知人善任,勤勉尽责,有民主

作风、实干精神和开拓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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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

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如果在不利于

公司的时候辞职和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辞职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

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

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第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报

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总经理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为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业务报告或在董事会上作公司业务

报告;

(三)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方案

的主要措施;

(四)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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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制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惩罚,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十一)经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包括投资、

合作经营、合资经营等合同;

(十二)管理或指导、协调分、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

(十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第 113 条的规定,董事会就以下事

项向公司总经理进行授权: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交易。

总经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以上事项行使决定权,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总经理行使

上述职权时,须遵守《公司章程》第 113 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

须立即决定的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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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代行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应提交董事会决定

代理人选。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六条 总经理须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遵守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原

则,处理好与关联企业的关系。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总经理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依靠职工群众,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

性,努力抓好经营管理,积极开拓市场,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

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净资产

增值。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做到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应认真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抓好消防工作,认真搞好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须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及亲属谋取私利,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

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以及从事其他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有诚信和

勤勉义务,不得参与与本公司有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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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除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外,总

经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并承诺在离职后继续履行该义务(除非公司

已将该信息合法披露)。非经授权,总经理没有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的

义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未经董事

会授权或批准,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担保、抵押合同,也不得以

公司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到其他公司兼职,自

行到其他公司兼职的其收入归公司所有,并由董事会制止其兼职行为

和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章

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当总经理依照董事会决议具

体执行业务,因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公司

造成损害时,总经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效

地行使总经理赋予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本工作细则有关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成员。

第五章 总经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

围,制订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公

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增设或撤销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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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等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

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行专业归口协调或管理工作,各部门、单

位行政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行政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报告所在

部门的经营管理情况,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管理或指导、

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

职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须紧密配合,相互支

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

可临时处置,但事后应相互通报,并向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

专项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议事程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

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由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

济师、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组成,由总经理视工作需

要决定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事事项:

(一)本规则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经营、管理、科研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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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总经理根据工作需要,秉着“精简、高效”的原则,

适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四十一条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一日前通知

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如公司遇紧急情况,召开总经理会议可不受前款提前通知的限

制。

第四十二条 参加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人员外)在总经

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

情况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

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

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议的事项经出席会议人员充分

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已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经四川美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未来修改仍须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前”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有关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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