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
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37,033,773.57元,本次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37,033,773.57元,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6〕2-329 号)。
3、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4、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37,033,773.57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付明仲 曾江洪 王 栋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