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药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1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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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519 证券简称:新光药业 公告编号:2016-009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7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

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2.2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4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233.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167.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6 月 1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20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规定,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

户银行及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分别签

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1

甲方 乙方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年产 2.2 亿支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芪生脉饮制剂生

公司 1211026029200101055 180,157,506

限公司嵊州支行 产线 GMP 建设项

目、发行费用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区域营销网络建

公司 33050165653509588888 25,731,072

限公司嵊州支行 设项目

中信银行绍兴嵊州支 研发质检中心建

公司 8110801012222255589 21,120,880

行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太平洋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

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亓华峰、刘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太平洋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2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太平洋证券。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以数值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

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1 条的要求

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太平洋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按照第 6 条约定向太平

洋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太平洋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

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乙方、太平洋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太平洋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16]203 号”《验

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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