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署<关于维康医药
集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议案》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
见:
本次公司与刘忠臣、刘岚签署《关于维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补充协议书》事项,有利于推进非公开发行工作顺利进行,有
利于公司做大医疗服务产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签署补充协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协议内容公
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李东红 蒋大兴 陈丽花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