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0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
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在仔细审阅了包括《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进一步确认的议案》在内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后,经审慎
分析,对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方案进一步确认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朱文明在江苏丰东热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前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的董事长,束昱辉通过盐城市大丰东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超过 5%,上述二人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
交易。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审议《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一步确认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时,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朱文明、
向建华回避了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和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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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关于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进一步确认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已经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等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丰东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4、本次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进一步确
认,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
议》的签署,有利于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周友梅、成志明、朱 东
2016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