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08: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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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3 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上市公司名称 财务顾问名称

公司 公司

证券简称 北化股份 证券代码 002246

购买资产类型 完整经营性资产 √ 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 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对方是否为上市

是□ 否√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否□

公司控股股东

上市公司控制权是否 交易完成后是否触发要

是□ 否√ 是√ 否□

变更 约收购义务

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化股份”)拟向山西

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防护”)发行股份购买山西新华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100%的股权,拟向中兵投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

方案简介

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总金额的 100%,将用于标的资产项目建设以及支付本次

交易中介机构相关费用。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

功与否并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

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1.1

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

争,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是否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不适用

1.2 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专项核查确认

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

事项的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 不适用

易予以消除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是否为权属清

1.3 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是

属转移手续

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

1.4 是

九条的规定

二、交易对方的情况

2.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公

2.1.1 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情况 是

是否相符

2.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者

2.1.3 不适用

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

2.1.4 是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2.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

2.2.1 是

整、真实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务,

2.2.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是

的情况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的

2.2.3 是

基本情况

2.3 交易对方的实力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

2.3.1 是

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2.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

2.3.3 是

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2.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过

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刑事 是

2.4.1 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

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到

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作

2.4.2

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不适用

等问题

2.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2.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的

2.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控股股东均为北化集团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管

2.5.2 是

理人员的情况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转

2.6 是

让其所持股份

2.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形 是

三、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所购买资产的情况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范

3.1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

不适用

因素

3.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持

3.2.1 是

续经营记录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时

3.2.2 是

间是否真实

3.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是

3.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3.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由于筹划本次重组,标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

3.3.2 否 的资产 2015 年发生较大

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金额的营业外支出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额

3.3.3 是

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账款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大

3.3.4 (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中说 是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保

3.3.5 是

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记

3.3.6 是

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3.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3.4.1 如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 不适用

3.4.1.1 权属是否清晰 不适用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产

3.4.1.2 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 不适用

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政

不适用

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3.4.1.3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的

不适用

重大风险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购、

3.4.1.4 不适用

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核

3.4.2

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权

3.4.2.1 是

该项权益性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

3.4.2.2 是

属是否清晰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在

3.4.2.3 是

有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

3.4.2.4 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有证据表明,该股 不适用

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标的资产的部分房产、

3.4.2.5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否 土地权属证书正在办理

过程中

新华化工存在对外担

保,新华防护和新华化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权

否 工已出具承诺至迟在本

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次交易报告书(草案)

3.4.3

公告前解除该担保责任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全

措施的情形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主

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3.4.4

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否

重大诉讼、仲裁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

3.4.5 是

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相

不适用

3.4.6 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不适用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 不适用

易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3.5 资产的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否

3.5.1 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许经 是

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性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营

3.5.2 是

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资

3.6 是

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情况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

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中

3.7 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有关 不适用

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职调查

意见)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导

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 是

3.8

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3.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近

3.9.1 不适用

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控

3.9.2 不适用

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3.9.3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 不适用

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不适用

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系

3.9.4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管

不适用

理作出恰当安排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是否与上市

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3.10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交

不适用

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策

3.11 是

明确限制或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3.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求 是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定价是否不低于董事会就定

4.1.1 是

向发行做出决议前 60 个交易日均价的 90%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上市公司股票是否不存在交

4.1.2 是

易异常的情况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如以评估值为基准

4.2

确定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同

4.2.1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2.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2.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2.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评估结果 是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售

4.2.5

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易标 是

的为无形资产时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对

4.2.6 是

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利

4.2.7 是

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公

4.2.8 是

司 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公

4.3 是

允、合理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评

4.4 不适用

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定向发行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5.1 程序的合法性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定向发行事项

5.1.1 是

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披露程序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5.1.2 是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目前本次交易处于召开

定向发行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 首次董事会审议预案阶

5.1.3 否

股东表决通过 段,尚未召开股东大会

进行表决

定向发行后,是否未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5.2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展

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关注 不适用

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5.3

如发生变化,交易对方是否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不适用

管理办法》履行公告、报告义务

本次定向发行是否未导致交易对方触发要约收购

义务

如是,交易对方是否拟申请豁免 是

5.4

上市公司拟在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是否已同意豁免其要约义务 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提请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6.1 上市公司定向发行后,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是

如果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变更了主营业务,该变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6.2 如果未变更主营业务,定向发行的目的与公司战

不适用

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6.3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

6.3.1 是

利能力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否不为现金

或流动资产,或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不确定

6.3.2 性,不会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确定性 是

(例如主要资产是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经营的股权

投资、债权投资等)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业

6.3.3 务,该等资产或业务是否未受到合同、协议或相 是

关安排约束,从而具有确定性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域

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6.3.4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确

不适用

定性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

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

6.3.5 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上市 是

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对上市

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性 不适用

6.3.6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分

6.3.7 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经营 是

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

6.3.8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安 不适用

排是否可行、合理

6.4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 是

6.4.1

在采购、生产、销售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

独立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润

6.4.2 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未影响公司经营的 是

独立性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

无形资产(如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

6.4.3 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全部许可、

批准和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 是

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6.4.4 是否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否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或交易对方及其

6.4.5 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增加上市公 是

司风险的情形

6.5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公

6.5.1 司保持独立,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 是

市公司现有资产的稳定性构成威胁

定向发行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

6.5.2 务、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 是

纳税;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

6.5.3 是

如短期内难以完全做到,是否已做出合理的过渡性

6.5.4 不适用

安排

定向发行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

6.5.5 之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定向发行后,是否不存在出现因环境保护、知识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

6.5.6 是

纠纷的情况;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

的影响

七、相关事宜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法

7.1 是

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具体情况在备注栏

中列明)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

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7.2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者

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相

关承诺

7.3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对本次收购不构成影响 不适用

7.4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波

7.4.1 是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2 是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7.4.3 是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疑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定向发行的各中介机构(包

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7.4.4 是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幕

交易的嫌疑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7.5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定向发行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定向发行后的经

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 是

7.6

风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此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一、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如下:

尽职调查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北化股份聘请的独

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条件、交易对方情况、拟购买资产情况、交易定

价的公允性、须获得的相关批准、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股票买卖的自查等其他相关事宜等要点进行了

详细核查,提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敦促各方执行。尽职调查中,独立财务顾问重点关注了以下问

题:

1、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及其他相关规

定;

2、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3、本次交易对方的情况;

4、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情况,主要包括标的公司的股权是否不存在质押、抵押等财产权利受

限的情形,标的资产的盈利能力,标的资产的完整性及权属是否清晰等;

5、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允性;

6、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股

权结构的预计变化情况;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

题等。

二、本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

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基本条件;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发行股份的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本次拟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标的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抵押等财产权利受限的情

形;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参考标的资产评估价值,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涉及

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具备公允性;

4、本次交易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

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鉴于上市公司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编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报告书并再次提交董事会讨论,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交易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

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3号——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

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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