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
司”)的独立董事,就上市公司拟进行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上市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山西新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化工”)100%股权并募集配
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四川北方硝化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及上市公司与新华化工股东山西新华防护器材有限责
任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上市公司与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的所有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系公司为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增强上市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
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上市公司与新华化工股东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和上市公司与中兵投资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具备可操作性。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独立董事:杨庆英、郭宝华、杨渊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