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汽集团: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6 19: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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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69 证券简称:海汽集团 公告编号:2016-002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证监许可[2016]1299 号《关于核准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9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 3.82 元/股,募集资金

总额为 301,780,000.00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等相关发行费用总

额 28,892,563.1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272,887,436.90 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已出具编号为信

会师报字 [2016 ]第 115485 号的《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1

(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

如下:

专户募集资金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金额(元)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班线客运车辆更

1 898900040110708 217,826,000.00

司海口分行 新项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琼海市汽车客运

2 8115801011500015289 60,924,100.00

司海口分行 中心站改建项目

注:招商银行海口分行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217,826,000.00 元中,含有尚未

支付的发行费用 5,862,663.1 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与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元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

口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

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

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

3.金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金元证券承

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金元证券可以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

2

储银行应当配合金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金元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金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绵飞、高亮可以随时到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

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金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

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金元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金元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金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元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

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金元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金元证券

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金元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

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3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金元证券三方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

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玖份,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储存银行、金元证券

三方各持两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海南省证监局各报备一份,其余

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6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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