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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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63 股票简称:内蒙华电 编号:临2016-015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6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QFII)、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代扣税后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为0.054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1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6年7月2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5,807,745,000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348,464,700.00元。

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

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

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人民币0.06元;对个人持股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

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纳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

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按 10%的 税 率代 扣代 缴 企 业所 得税后 , 实际 发放 现 金红 利 为 每股

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

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4元。

4、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符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股东,公司按照

前述第一条规定执行;其他自行缴纳所得税的股东,公司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为每股 0.06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21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22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2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21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

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

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471-6222388

传真电话:0471-6228410

七、备查文件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

公告。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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