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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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1/900917 证券简称:海欣股份/海欣 B 股 公告编号:2016-019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7 元人民币

A股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7 元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63 元人民币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10653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10653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9588 美元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3 日

1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6 月 18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一)发放年度:

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7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

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7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7 月 21 日)。

(三)具体方案:

本次分配预案为: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207,056,692 股为基数,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84,493,968.44 元人民币(B

股股利折算成美元支付)。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7 月 2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7 月 21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现金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7 月 22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8 月 3 日

2

四、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全体股东的现金红利均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

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2、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

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

的税率代扣代缴。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

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 元。

(3)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公司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

3

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3、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

元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6 月 20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570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10653 美元

(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9 的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9588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1 的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

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

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后代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非居民个人股东(股东账户号开头为 C90 的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10653 美元。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华鑫海欣大厦 18 楼公司董事会秘书

处;

联系电话:021-63917000;

联系人:单瑛琨、胡爱琴。

4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8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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