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有关问题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 2016 年 7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
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人”、“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会同发行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华孚色纺”)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金杜”)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本回复中
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的相同。)
问题 1、申请人报告期内受到过两次环保处罚,请申请人说明针对上述处罚
采取的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申请人目前的污染处理设施和环
保投入情况,申请人的环保措施是否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报告
期内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回复: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处罚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处罚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环保处罚情况如下:
1、2015 年 3 月 9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向九江华孚下发赣环行罚[2015]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江华孚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监测总磷值超过国家
规定的排放标准,决定对九江华孚处以 19,658 元的罚款,并责令九江华孚加强
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据九江华孚提供的资料并经核
查,上述罚款已经足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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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 年 4 月 27 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向九江华孚下发赣环行罚[2015]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九江华孚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取样检测出苯胺类浓度为
0.9mg/L,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不得检出该类物质,决定对九江华孚处以 22,740 元
的罚款,并责令九江华孚加强水污染物的治理,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根
据九江华孚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上述罚款已经足额缴纳。
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
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规定,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纺
织染整生产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中苯胺类执行 1.0mg/L 的排放限值标准,2015
年 1 月 1 日起,水污染物排放中苯胺类不得检出。国家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调整〈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
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规定,暂缓执行前述 GB4287-2012
中苯胺类排放控制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执行 1.0mg/L 的排放限值标准。据此,
九江华孚上述受到赣环行罚[2015]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行政处罚的事实
原因(废水排放中苯胺类浓度 0.9mg/L,而当时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不得检
出)不违反目前执行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发行人针对上述环保处罚采取的整改措施
发行人针对上述环保处罚情况进行了积极的整改,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开展详细的调查和后续跟进工作,完善了组织架构和环保制度,注重人
员培训和细节管理,加强了考核与奖罚力度;
2、加大污水处理和排放管理,对染色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标准后再进入污
水管网;
3、更新废水排放管理制度,增加对单位产品排水量的管控,弃用闸阀井,
新建专用排口;
4、增设防雨水径流措施,防止雨水进入工业废水系统;
5、将生活污水接入厂内污水处理站等。
发行人经过积极整改后,九江市环境监测站对九江华孚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
测,相关废水排放指标监测结果已达标。根据上海昂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
《废水排放管理审核报告》以及九江市环境监测站 2015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九环
测字(2015)第 W-L-14001 号《废水监测报告》,九江华孚排放废水中 PH、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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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氮、总磷、悬浮物、色度指标的监测结果均为达标。
(三)上述环保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就上述行政处罚事项,鉴于:(1)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九江华孚进行了积
极的整改,九江市环境监测站对九江华孚排放的废水进行了监测,相关废水排放
指标监测结果已达标;(2)国家环境保护部 2015 年 6 月 18 日公布的《关于调整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部分指标执行要求的公告》
(公告 2015 年第 41 号)规定,暂缓执行前述 GB4287-2012 中苯胺类排放控制
要求,暂缓期内苯胺类执行 1.0mg/L 的排放限值标准,九江华孚上述受到赣环行
罚[2015]20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述行政处罚的事实原因(废水排放中苯胺类
浓度 0.9mg/L,而当时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规定不得检出)不违反目前执行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3)经对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管人员进行走访时获知,九江华
孚因污水排放超标而受到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九江华孚受到行政处罚后的相关整改已经完成,污水排放已经达到环保部门要
求;(4)上述行政处罚金额较小;(5)上述违法行为未对九江华孚的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基于上述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受到的两次环保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发行人已就上述行政处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污水排放情况已
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二、发行人的污染处理设施和环保投入情况
(一)发行人的污染处理设施情况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色纺纱,色纺纱是节水减排的新兴产业,相对传统染色工
艺,色纺纱染色环节只用 40%的净水,排放 40%的污水,就可以完成 100%的产
品印染。其生产工艺流程中包含配棉、染色、梳棉、纺纱、捻线等多个环节。因
此,发行人设有从事染色、色纺纱、坯纱、捻线等生产业务的多个子公司,承担
不同的生产工序和生产任务。
发行人染色子公司主要负责染色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染色污水,其余主
要控股子公司则主要负责纺纱、捻线等色纺纱生产工序。由于两大生产工序对环
保的要求不同,发行人针对不同的子公司分别配置了不同的环保设施。发行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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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色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要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职能为生产色纺纱,只有色纺纱生
产工序,无印染工序,不产生工业污染物和危险废物;厂内生活污水统一纳入城
市管网,生活垃圾定点堆放,及时外运;固体废弃物则委托地方上有资质的固废
处理公司集中处置。
发行人污水处理流程是:先对染色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标准后再排入污水
管网,再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发行人从事染色业务的子公司为浙江华
孚、九江华孚、江苏华孚、石河子华孚。目前发行人针对染色子公司配置的主要
环保设施情况如下:
发行人子公司浙江华孚投资建设了工业废水预处理工程,正常日处理工业污
水能力为 7,000 吨,污水处理后 COD≤500(MG/L)、PH 值:6-9,达到国家三
级排放标准。浙江华孚在原污水预处理工程基础上投资建设“5000 吨/天污水处
理改造和 1500 吨/天中水回用新建工程”,污水处理能力大幅提高,同时对生产
中的中水进行深度处理,作为清水回用于生产,实现环保、减排、节能、增效。
发行人子公司九江华孚投资建设了一期、二期污水处理站。一期污水处理站
采用“水解酸化 + A/O 生化 + 物化”为主的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 5000 吨/
天;二期污水处理站将处理工艺调整为“物化 + 深井曝气 + 物化”,设计处理
能力 5000 吨/天。二期处理工艺较一期 A/O 为主的处理工艺占地较小,运行费
用低且能直接处理高浓度废水,有效节约了土地。
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华孚投资建设了 7000 吨/日污水预处理工程,采用“物化
+水解+DAT-IAT 好氧”工艺,并配套在线监测系统一套。
发行人子公司石河子华孚投资建设了配套污水收集调节池一座,并在总排口
设置废水在线监控系统,工厂污水经调节后输送到石河子拓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印染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除废水处理外,发行人上述子公司配置了除尘设备、废气加盖收集处理装置;
同时,为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弃和危险固体废弃的合规处置,发行人上述子公司
投资建设了固体废弃物暂存房,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有效执行联单制度,
加大固体废弃物管理力度,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
(二)发行人的环保投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环保费用支出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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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项 目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3 年度
环保费用支出 476.77 516.45 219.47
基于上述情况,发行人已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物配置了相应
的污染处理设施,支付了污水处理费用,并且在报告期内持续不断在环保方面进
行投入,发行人目前的环保措施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上述情况,发行人子公司九江华孚报告期内受到的两项环保行政处罚涉
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确认,经审阅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并经保
荐机构和律师在相关环保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除上述两项环保处罚
外,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因环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试生产、环保
验收文件、排污许可证、上海昂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废水排放管理审核
报告》、《环境合规性评估报告》以及九江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废水监测报告》
等文件,实地走访九江华孚,访谈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管人员,查看环保设施运
行情况,以及在相关环保部门网站等公开渠道进行查询。
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根据对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主管人员的访谈确认,九江
华孚报告期内受到的两次环保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九
江华孚已对此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污染物排放情况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
准;发行人目前的环保措施符合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
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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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
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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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有关问题的回复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牟晶 孙川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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