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拟审议的对外投资
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讨论,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此次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
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
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
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同意将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在审议本议案时应当回
避表决。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