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
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对外投资
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讨论,我们对该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暴风影业(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
认可,一致同意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公司此次与关联方
共同对外投资是公司正常业务发展所需,各方均以货币方式出资,并按照出资比
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公司的股权比例,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
效。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冯鑫先生对本议案
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
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高学东 张琳 罗义冰
2016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