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波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7-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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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21层)

二零一六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

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

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波重科”、“本公司”或“公司”)

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

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

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称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以及张海波的姐姐张丽、

张学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刘建军、何海燕、聂应武、刘乾俊、胡远健、许万新、刘珂、

湖北九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科华银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硅谷天堂阳光创

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华工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华诚恒业投资管理(北京)

2

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张海波、张丽、刘建军、何海燕作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丁建

珍作为张海波的配偶,还承诺:1、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2017 年 1 月 19 日)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

价格,则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2、在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

满后,在其本人/其配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若其本人/其配偶离职,则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若其本人/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本人/

其配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若其在前

述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所持公司股票的,则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

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二、关于上市后三年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

1、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

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非因不可抗力

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

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3

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持有股份的董事和高管承诺就该等股份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

资金的总额;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③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

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①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

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②控股股东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如上述①项与

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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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事、高管增持股份

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

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

年度在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在公

司领取薪酬总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本公司如有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其接受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和相关措施的约束。

(4)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

价格再次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

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

公司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的工作。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

购股份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

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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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

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张海波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的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时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减持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

计算的发行价,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予以公告。

2、公司第二大股东科华银赛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完毕,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

产(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且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予以公告。

以上股东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则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

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影响的,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

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为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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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

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

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张海波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

定时,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已公开发售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五个交

易日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通过公司予以公告,回购价格为按照发行价(若发行人

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

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

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能证明本人没有过错的除外)。

4、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

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机构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

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保荐机构还承诺:因本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5、发行人会计师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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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损失。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2013 年至 2015 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分别为 3,538.07 万元、3,781.73 万元和 4,474.87 万元,基本每股收益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0.46 元/股、0.49 元/股和 0.58 元/股,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 15.66%、14.67%和 14.97%。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68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为 2,560 万股。本

次发行后,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周期,建设期内公司股东回

报仍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建设期内,在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增加的情况下,如公司

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

一定幅度的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股东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的具体

措施如下:

(1)积极开拓市场,提升工程承揽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市场营销力度,在市场拓展方面增加资源投入,建立完善高

效、快速的市场信息管理系统,多渠道收集工程招标信息,加快市场反应能力,

提高投标报价的科学性和投标文件的制作水平,保障投标的中标率。同时,公司

将继续加强与中国交建、中国中铁、中国电建等国内大型总承包单位及武船重工

等行业龙头的常年合作关系,并积极发展新的合作伙伴,保障能不断获得更多的

优质桥梁钢结构工程合同。

(2)加强技术研发,提高工程效益

桥梁钢结构工程施工难度高、专业性强,不断进行技术开发和创新是公司提

升竞争力的关键。公司在现有技术研发的基础上,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

强化与科研单位的合作,加大对桥梁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和热点、

难点的攻关力度,并将取得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到工程实施过程中来,以保

证公司能高品质的完成各种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桥梁钢结构工程项目,以获

得较高的收益率水平,并达到提高工程效率、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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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

求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

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经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在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

利润分配政策,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发行人制定上述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

(1)公司对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承诺确保上述措施的切实履行,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措施,将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

如下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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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承诺不会以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身份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本人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违反承诺给

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六、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先生及其配偶丁建珍女士承诺:

(1)本人目前未从事与海波重科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海波重科不会发生直

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今后亦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

(如有)的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会以投资、收购、

兼并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

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任何形式的同

业竞争。

(2)本人目前或将来投资控股的企业也不从事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

(如有)相同的经营业务,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不进行直接或间

接的同业竞争;如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拟进行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

相同的经营业务,本人将行使否决权,以确保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

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3)如有在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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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本人将优先让与或介绍给海波重科或其控股子公司(如有)。对海波重科

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已进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

项目选择上,避免与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相同或相似,不与海波重

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发生同业竞争,以维护海波重科的利益。如出现因本

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海波重科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

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及其配偶丁建珍承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海波重科

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

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将加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关

联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允,并对关联交易予以充分及时披露。

3、关于承担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海波承诺: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海波重科因公司上市前的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

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必须缴纳的保险费

用)及住房公积金事宜,被相关机关要求补缴职工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或处以

任何形式的罚款,本人自愿以自有资金承担上述补缴款项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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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

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78 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总量不超过 2,56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

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数

量为 25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数量为

2,3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10.04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6]462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海波重科”,股票代码“300517”;

其中本次发行的2,560万股股票将于2016年7月19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7月19日

3、股票简称:海波重科

4、股票代码:300517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240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60 万股,全部为新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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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

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560 万股

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持 股数 量 占发行后总股 可 上 市 交 易 日 期

项目 股东名称

(万股) 本比例 (非交易日期顺延)

张海波 5,657 55.24% 2019 年 7 月 19 日

科华银赛 530 5.18% 2017 年 7 月 19 日

硅谷天堂 350 3.42% 2017 年 7 月 19 日

华城恒业 280 2.73% 2017 年 7 月 19 日

张丽 200 1.95% 2019 年 7 月 19 日

张学军 200 1.95% 2019 年 7 月 19 日

九派创投 200 1.95% 2017 年 7 月 19 日

华工创投 100 0.98% 2017 年 7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

丁建珍 48 0.47% 2019 年 7 月 19 日

发行的股份

胡远健 30 0.29% 2017 年 7 月 19 日

许万新 20 0.20% 2017 年 7 月 19 日

刘建军 15 0.15% 2017 年 7 月 19 日

刘乾俊 15 0.15% 2017 年 7 月 19 日

何海燕 15 0.15% 2017 年 7 月 19 日

聂应武 10 0.10% 2017 年 7 月 19 日

刘珂 10 0.10% 2017 年 7 月 19 日

小计 7,680 75.00%

网上发行的股份 2304 22.5% 2016 年 7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

网下配售的股份 256 2.5% 2016 年 7 月 19 日

小计 2,560 25.00%

合计 10,240 100%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13

第三节 本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英文名称:Haibo Heavy Engineer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3、注册资本:7,680万元(本次发行前);10,240 万元(本次发行后)

4、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5、有限公司设立日期:1994年1月27日

6、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年9月30日

7、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桥工业园 6 号

8、经营范围:桥梁钢结构的研发、制造、安装:船舶配件、港口设备的研

发、制造、修理、安装;其他钢结构产品的研发、制造、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施

工;钢材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及技术)。

9、主营业务:桥梁钢结构工程业务,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桥梁钢结构的制作

和安装,以及相应的技术研发、工艺设计及技术服务。

10、所属行业:E48 土木工程建筑业

11、电话:027-87028600 传真:027-87028378

12、互联网地址:www.haiod.com

13、电子邮箱:haiod_dsh@163.com

14、董事会秘书:何海燕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直接持股数(万股) 任期

张海波 董事长、总经理 5,657

2015.10.8~

张丽 董事 200

2018.10.7

刘建军 董事、副总经理 15

14

卢波 董事 -

范文理 独立董事 -

罗世东 独立董事 -

陆士敏 独立董事 -

官家祥 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

张爱萍 职工代表监事 -

乐荣军 监事 -

王骊 监事 -

虞海中 监事 -

何海燕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15

宋雄文 副总经理 -

朱本芳 总工程师 -

除上述直接持股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间接持有本公司

的股份。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张海波持有公司 5,657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55.24%,

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张海波先生除持有本

公司股份外,未控股或实际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的公司股东总数为 43,795 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

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1 张海波 5,657 55.24%

2 科华银赛 530 5.18%

3 硅谷天堂 350 3.42%

4 华诚恒业 280 2.73%

5 张丽 200 1.95%

6 张学军 200 1.95%

7 九派创投 200 1.95%

8 华工创投 100 0.98%

9 丁建珍 48 0.47%

10 胡远健 30 0.29%

合计 7,595 74.16%

15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公开发行数量:2,560 万股,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股票数量为 256 万

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股票数量为 2,3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

二、发行价格:10.04元/股,该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1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

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2、22.9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5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 2,708,640 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

为 62,048,840,000 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

购倍数为 6,059.45703 倍,超过 15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

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56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量为 2,304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

率为 0.0371320399%。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5,702.40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1829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为2,936.76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16

承销保荐费用 2,081.13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330.19 万元

律师费用 236.60 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228.30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费用等 60.54 万元

2、每股发行费用:1.1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六、本公司募集资金净额

本公司共募集资金 25,702.40 万元,扣除本公司需承担的 2,936.76 万元发行

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2,765.64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37元/股(按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和募集资金净额与发行后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44 元/股(按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

算)。

17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发行人2013年、2014年、2015年财务报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125号《审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

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 2016 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 2016 年 1-6 月业绩

预计情况也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

股说明书。

18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则,在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

续。

二、本公司自2016年6月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在该期间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19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1、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承军

3、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89号长泰国际金融

大厦21层

4、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16楼

5、电话: 027-85481899

6、传真: 027-85481890

7、保荐代表人:李绍成、沈佳

8、联系人:张姝、周永刚

二、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本公司的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海波重科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股票具备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愿意推荐海波重科的股票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20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1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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