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构成关联交易
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海
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湖股份”或“公司”)2015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对盐湖股份向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银行”)申请贷
款构成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盐湖股份拟向青海银行格尔木支行申请两年期贷款55,000万元,因公司控股
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银行19.44%的股权,系青海银行
第一大股东,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联董事王兴富、谢康民、曹大岭、吴文好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七位
非关联董事均投了同意票,关联交易事前得到独立董事认可并对此关联交易发表
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此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西宁市黄河路 36 号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
注册资本:186,139 万元
主营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收
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
托存款业务;银行卡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国库代理业务;
基金销售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青海银行 19.44%的股
份,系青海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
的规定,青海银行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指标情况
单位:万元
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7,043,542 566,873 384,279 67,217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向青海银行申请两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55,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青海银行申请两年期流动资金贷款 55,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向青海银行申请贷款的目的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确保公司生产
经营的正常运行,本次贷款会增加公司期间费用,影响公司利润总额。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6 年年初截止目前公司与青海银行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金额
为 55,000 万元。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及意见如下:
“公司向关联方青海银行申请贷款的关联交易,经我们核查,青海银行是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相关规
定,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二年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本次交易符合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方法公允,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合法有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盐湖股份《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协议内容与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利益。保荐机构对盐湖股
份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青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构成关联交易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永青 李 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