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与
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拟设立的“青岛星业一号商务发展企业
(有限合伙)”)
之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中国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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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二)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拟设立的“青岛星
业一号商务发展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在青岛市签订:
股份发行方: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股份认购方:
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拟设立的“青岛星业一号商务发展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
第一条:认购金额
鉴于甲方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2,000 万股,发行募集资金调整为不超过 110,000 万元。因此,乙方认购金额仍
为现金不超过人民币 1,566 万元,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认购比例
调整为 1.4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
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发行人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的,认购
方将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金额,同比例相应调整本次认购的数量和金额。
第二条:其他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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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每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
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
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履行。《附条件生效股
份认购合同》就有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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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
拟设立的“青岛星业一号商务发展企业(有限合伙)”)附条件生效之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协议(二)》的签署页)
甲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乙方:青岛星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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