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双星: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400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来源:深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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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

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

中国青岛

1

补充协议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

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

同之补充协议(三)》(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在青岛市

签订:

股份发行方: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青岛市黄岛区月亮湾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柴永森

股份认购方: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

深圳市安星京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京东方”)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44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马粤君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股票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599;

2、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具备认购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格与条件。乙方认可甲方的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规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2

3、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是“平安汇

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京东方设立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现持有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4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108969718)。根据该执照,其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马粤君,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 100

大厦 A 座 4403 单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

限制项目)。丙方京东方与甲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无关联关系。

4、2016 年 1 月 15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

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2016 年 3 月 23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

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2016 年 7 月 13

日,甲乙丙三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附条件生效股份认

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上述合同以下合称“《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

分别就乙方认购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金额及价格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三方经协商一致,现对原《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做如下修改及补充:

第一条:认购金额

鉴于甲方拟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2,000 万股,发行募集资金调整为不超过 110,000 万元。因此,乙方通过“平安

汇通金橙 400 号”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调整为现金不超过人民币

11,318 万元,认购数量为认购金额除以发行价格,认购比例调整为 10.29%。若甲

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若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发行人调整发行数量和发行金额的,认购

方将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金额,同比例相应调整本次认购的数量和金额。

第二条:其他

3

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

效。本补充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作上报材料时使用,

每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

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履行。《附条件生效

股份认购合同》就有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4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

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签署页)

甲方: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5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

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签署页)

乙方: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6

(此页无正文,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代“平安汇通平安金橙财富稳盈 400 号资产管理计划”)及其委托人之附条件

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三)》的签署页)

丙方:深圳市安星京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2016 年 7 月 14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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