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作为上海润欣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本人将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维护润欣科技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为保证润欣科技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越权干预润欣科技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润欣科
技利益。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给润欣科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并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
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承诺函签署页)
承诺人: (郎晓刚)
(葛琼)
2016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