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宝集团:董事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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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2 股票简称:嘉宝集团 编号:临2016-028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股东投票和信息披露机制,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的

有关要求,经公司研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供网络投票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修改为: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修改为: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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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将原《公司章程》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修改

为: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0 一六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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