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19: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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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农机 编号:2016-064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吉峰农机”)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告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及子公司之间担保的公告》,公

司分别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吉峰同德农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吉

峰”)、吴忠市吉峰万盛达农机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吉峰”)拟向银

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6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由于宁夏吉峰、

吴忠吉峰在申请银行授信过程中,银行要求追加担保,要求宁夏吉峰申请授信追

加吴忠吉峰提供担保、吴忠吉峰申请授信追加宁夏吉峰提供担保。

2016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的议案》。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宁夏吉峰,注册资本 1600 万元,注册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金三角现代物流市

场 16 号楼 14 号、15 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王宇红,公司持股 92%,经营范围:

农林牧副渔机械设备、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汽车(不含小轿车)、工程机械

批发、零售等。

吴忠吉峰,注册资本 300 万元,注册地址吴忠市利通区灵州大道北侧(交警

队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耀忠,宁夏吉峰持股 51%,经营范围:农林牧副渔机械

设备销售;拖拉机及农机具零部件换件修理,故障排除及整机维护、售后服务等。

2、财务信息

宁夏吉峰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77,724,745.25 94,995,421.23

负债总额 52,479,627.73 66,446,832.21

净资产 25,245,117.52 28,548,589.02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104,053,546.11 36400941.16

利润总额 11,348,335.36 3,167,673.01

净利润 10,110,938.58 2,589,381.50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宁夏吉峰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吴忠吉峰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财务指标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8,431,296.41 15,408,969.37

负债总额 13,662,674.53 10,770,015.52

净资产 4,768,621.88 4,638,953.85

财务指标 2015 年度 2016 年 1-6 月

营业收入 31,777,521.38 3,943,376.33

利润总额 1,106,854.00 -129,668.03

净利润 1,017,316.70 -129,668.03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吴忠吉峰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上担保事项尚未签订具体担保协议,以上最终担保额度以实际签署的协议

为准,如未具体使用以上担保额度,上述担保不予成立。

四、董事会意见

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主要用于补充各子公司所必需的经营流动

资金,并满足子公司经营管理需求。董事会同意上述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控

股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

要,是充分、合理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该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鉴于此,我们同意宁夏吉峰、吴忠吉峰申请

银行授信追加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 5,06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1.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6,400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6.97%。无逾期担保金

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涉及诉讼的担保金额 9407.58 万元,现代(江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原告 1”)和北京现代京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2”)起

诉公司为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吉峰长城”)自成立

之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与原告 1 及原告 2 业务往来过程中对原告 1 和原告 2

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已于 2014 年将原持有的四川吉峰长城 43%

的股权进行转让,四川吉峰长城前期与原告方经过往来对账表明:截止 2015 年

8 月 31 日四川吉峰长城与原告之间的债务已结清,不存在未了债务。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

2、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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