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作为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
定,对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与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的事项
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是满足子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是充分、合理
的;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担保事项的
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
于其生产经营。鉴于此,我们同意宁夏吉峰、吴忠吉峰申请银行授信追加担保,并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具备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暨关联交易事项。
三、关于公司对外短期融资的事项
本次公司向沣腾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申请融资,主要用于采购货物及补充流动资
金,为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提供有力保障;保证公司及时备货,对公司资金
运营效率及经营管理起到一定的积极推动作用,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短期融资的议案》的决议。
吴军旗 潘学模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