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本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召
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人员的推荐、审议、表
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任职人员具备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素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
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符合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要求。
特此发表独立董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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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强 吉 利 严 洪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