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中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19: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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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码:2016-028 号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唐山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西道126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2016年7月1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年7月14日下午15:00至2016年7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力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汇中仪表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58,0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873%。其中持有公司股

份5%以下的中小投资者0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064,7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873%。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

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依次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表决,具体

表决结果如下:

1.1 选举张力新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2 选举苏志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3 选举董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4 选举张继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5 选举王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6 选举杨文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7 选举王汝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8 选举张素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1.9 选举唐欣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8,064,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李磐律师、沈旭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现场见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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