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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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职务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比发生了变

化,其中郑阳先生升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明照先生 2016

年 7 月被选任公司监事,由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的考核期(即

2015 年度)徐明照先生仍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骨干,并未担任监事职务,不影

响其本次行权的实施。因此,本次可行权的十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

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业绩指标已满足《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全部行权条件均已满

足,我们同意公司十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权。

二、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规定。

2、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

3、公司本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7 月 15 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 1,2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金雪军: 吴冬兰:

陈智敏: 毛美英: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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