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
下简称《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激励对象中部分人员职务与《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相比发生了变
化,其中郑阳先生升任公司副总经理,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徐明照先生 2016
年 7 月被选任公司监事,由于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可行权的考核期(即
2015 年度)徐明照先生仍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骨干,并未担任监事职务,不影
响其本次行权的实施。因此,本次可行权的十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未
发生《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业绩指标已满足《公
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3、《公司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全部行权条件均已满
足,我们同意公司十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权。
二、对《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7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同时本次授予符合《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的规定。
2、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授予股权激励的情形,满足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
3、公司本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与股东大会批准的《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16 年 7 月 15 日为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授予 77 名激励对象 1,2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签名:
金雪军: 吴冬兰:
陈智敏: 毛美英:
2016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