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信股份: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5 18: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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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祥楼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1 号

1 栋 12F 公司总部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10,75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6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10,766,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745%。

2、公司五名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守建、

肖道斌律师列席了会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海兵、罗洪峰列席

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76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76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建、肖道斌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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