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7 证券简称:全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祥楼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5、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15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5日上
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7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6、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8 日(星期五)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 301 号
1 栋 12F 公司总部第一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10,75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367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1,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代表股份 110,766,7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3745%。
2、公司五名董事、全部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王守建、
肖道斌律师列席了会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海兵、罗洪峰列席
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
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买房产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76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10,766,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26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守建、肖道斌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全信传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