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7-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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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16-043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89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4,26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016年6月24日,公司向7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股)35,502,95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16.90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9,999,990.2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4,683,308.5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316,681.70元。上述资金到

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16年7月1日出具了

天健验(2016)25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会

同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花旗证券”或“保荐机构”)

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合称“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具体如下:

1、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296069010018800013857

金额:195,999,996.80元

用途:智能试验工厂项目、年产4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技改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

2、银行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11016469088002

金额:195,999,996.80元

用途:智能试验工厂项目、年产4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技改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

3、银行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账户名称: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8110801013900564761

金额:195,999,996.80元

用途:智能试验工厂项目、年产4万吨车用差别化涤纶工业丝技改项目、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和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东方花旗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方花旗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方花旗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

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花旗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花旗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东方花旗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绍政、张仲可以随时到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东方花旗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

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花旗证券。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

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花旗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东方花旗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花旗证券更

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7、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花

旗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花旗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东方花旗证券发现公司、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 [2016]253号《验资报

告》。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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