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 意见书
致 :恒 天 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 司法 》)、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法 》 (以 下简称 《证 券 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规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 则 》)禾 口《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 司
章程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以 及其他相 关 的法律 、法 规和规 章
的规 定 ,上 海 市通 浩 律 师 事务 所 (以 下简称 本 所 )接 受恒 天 凯 马
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 简称 公 司 )委 托 ,指 派 本 所 仇 非律 师 、 姜 唯
律师 (以 下简称 本所 律 师 )出 席 了公司于 ⒛ 16年 7月 15日 下午在 上
海 市 中山北路 1958号 华源世界广场 6楼 恒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司⒍ 3会
议室召开 的2016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会 议 ,并 就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和 召开程 序 、 出席 会 议人 员及会 议 召集 人 资格 、 审议事 项 以
及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 序 、表 决 结果等相 关事 项依法 进 行见 证 。
本 所 律 师 己 审 查 了公 司 提 供 的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有 关 文
件 ,并 听取 了公 司就 有 关 事 实和 行为 的陈述 和 说 明 。 公 司 已 向本
所及 本 所 律 师 承 诺其 所 提 供 的文件和所 作 的陈述 和 说 明是 完整 、
真实和有 效 的 ,无 任 何 隐瞒 、疏漏之处 ,并 据 此 出具法律 意见 。
本 所 同意 公 司将 本 法 律 意 见 书作 为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法 定文件
随 同其他 文件 一 并 公告 ,并 依法承担相 关法律 责任 。
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现按 照律 师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德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
本所律 师对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开及 其 他 相 关 事 项依 法 出
具并提供如 下见 证 意见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经 核 查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会 召集 召开 。 关于 召
开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通 知 公 告 ,公 司董事 会 己于 ⒛ 16年 6月 ⒛ 日在
《中国证 券报 》、《上 海 证 券报 》、香港 《文汇报 》和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网站 (www.sse.∞ m。 cn)上 发布 了 《恒 天凯 马股份 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⒛ 16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的通知 》(以 下 简称 《股 东大会 通
知 》)予 以公 告 ;在 《股 东大会通 知 》 中 ,公 司列 明 了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人 、召 开 时 间 、 召开地 点 、 审议 事 项 、 召开方 式 、 出席
对 象 以及 登记 事 项等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 案 也 己依 法 充 分披
露。
经 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按 照 《股 东大会 通 知 》 采 取现 场 投票
和 网络 投 票 相 结合 的方 式 召 开 ,其 中现 场 会 议 于 ⒛ 16年 7月 15日
15:00在 上海 市 中山北路 1958号 华源世界广场6楼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
公司m3会 议室召开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 投 票系 统进 行 网络
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6年 7月 15日 ⒐15J∶ 25,9∶ 30-11∶ 30,13∶ 00-15:00;
通过互联 网投 票平 台投票 的时 间为 ⒛ 16年 7月 15日 ⒐15-1⒌ 00。 参加
会 议 的股 东 或股 东代 理人 就 《股 东大会 通 知 》所 列 明的审议事 项
进 行 了审议 并 行使 表 决权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的实 际时 间 、 地 点
和 内容 与 《股 东大会 通 知 》的 内容 一 致 。
恒天凯 马股份 有 限公司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 通 知 的时 间 、 方 式 以
及通 知 内容符 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要 求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 开程 序 符合法 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规 定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根 据 公 司提 供 的股 东名册 、 本 次股 东大会 签 名册 ,经 本所律
师核 查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情况 如 下 :
1、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情况
l、 出席会议 的股 东和代 理 人人数 44
其 中 :境 内上 市外 资股股 东人数 (B股 ) 37
2、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所 持有表 决权 的股份 总 数 (股 ) 329,810,873
其 中 :境 内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⒄
股) 10,979,878
3、 出席会 议 的股 东所 持 有 表 决权 股份 数 占公 司有
表 决权 股份 总 数 的 比例 (%) 51,5329
其 中 :境 内上 市外 资股股 东持股 占股份 总 数 的
比例 (%) 1,7156
上 述 参 会 股 东均 为股 权 登记 日⒛ 16年 7月 7日 下 午 收 市后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 公 司股
东 。股 东均 持 有 相 关 持股 证 明 ,委 托代 理人 均 持有 书面授 权委 托
书。
2、 公 司董事 、监 事 、 高级管 理人 员
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司⒛ 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出席 (列 席 )现 场会 议 的人 员包括 公 司董 事 、监 事 、 高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公 司聘任 的本所律师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出 席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人 员 资格 符 合 《公
司法 、《股 东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 章程 》 的规 定 ,有 权对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议案进行 审议 、表 决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 资格
经验证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集人 资格 符合 《公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会 规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审议事 项
根据股 东大会 通 知 ,公 司董事会 已依据有 关法律 、法规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公布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议案 ,即 :
审议 《关于增补独 立 董事 的议案 》。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 的议 案 己经 在 公 司发布
的 《股 东大会 通 知 》中列 明 ,本 次股 东大会 实 际审议 的事项与 《股
东大会 通 知 》所 列 明的事 项相 符 ,不 存 在修 改 原有 会 议议程 、提
出新 议案 以及对 《股 东大 会 通 知 》 中未 列 明的事 项 进 行表 决 的情
形。
五 、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序 和表 决结果
经 见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的表 决按 照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章
程规 定 的表 决程序 ,采 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 结合 的方 式表 决 ,
表 决票 经监 票人 负 责清 点 ,并 由计票人 负 责计 票 ,总 计 票人 当场
恒 天凯 马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 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公布表 决 结果 。本 次表 决 的全 部议案均 己获 得 符 合 《公 司章程 》
规定 的有 效表 决权数通 过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会 议 的股 东和股 东代 理 人对 表 决 结果没有
提 出异议 。
本 次股 东大会 会 议没有对会 议 通知未列 明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
经 见 证 ,本 所律 师现确 认如下表 决结果 :
采取 累积 投票方 式 审议 《关于增补独 立 董事 的议 案 》
是
议 案 议案 名称 得票数 得 票 数 占出席 会 议 否
序号 有 效 表 决 权 的 比例 当
(%)
选
l,01 关 于 增 补 周 慈铭 先 生 为 公 司第
329,810,873 100.0000 是
六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 的议案
5%以 下股 东 的表 决情 况
议
案 议案 名称 同意 票
反对
票
弃权
票数 比 例 (%) 比 比 侈钊
序 数
l/F刂
数
(%) (%)
号
1 关于增补周 慈铭先
生 为 公 司第 六 届 董
38,022,751 100,0000
事会独 立董事 的议
案
审议 结果 :通 过 。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方 式 、 表 决程 序 和表 决
结果符合有 关法 律 、 法规 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
合法有 效 。
六 、 结 论 意见
恒 天凯马股份有 限公 司⒛ 16年 第 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综 上 所 述 ,本 所 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 召开程
序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及 会 议 召集 人 资格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审议事 项 以及表 决方 式 、表 决程序 、表 决 结果符 合 《公 司法 、《证
券法 、《股 东大 会 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 的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做 出的各 项决议合 法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 书 正 本 四份 。
(以 下无 正 文 )
恒天凯马股份有眼公司zO1s年 笫-洳 锕时股本大禽之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2θ 16年
第-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无 正文。)
负责人 (签 字)£
见证律师 (签 字 ):
二 0-六 年七月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