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5 证券简称: 山西三维 公告编号:临2016-051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星期五)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4 日—2016 年 7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4 日
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洪洞县赵城镇山西三维公司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玉柱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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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1 人,代表股份 181,059,6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5837%。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5 人,代表
股份 173,097,8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8871%。其中参与第一项议案表决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2,685,6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801% ; 参 与 第 二 项 议 案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5 人 , 代 表 股 份
173,097,8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02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16 人,代表股
份 7,961,7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6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219 人,代表股份
26,378,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13%。其中参与第一项议案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共 219 人,代表股份 26,378,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35%;参与第二项议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19 人,代表股份 26,378,9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83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山西恒一
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张莉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
决。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了第 1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了第 2 项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
继续停牌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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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共 1 位,合计 130,412,280 股回避表决,本
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数为 50,647,324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股数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参与表决有表
50,647,324 43,950,763 86.7781% 6,638,261 13.1068% 58,300 0.1151%
决权的股东
其中:与会持
26,378,924 19,682,363 74.6140% 6,638,261 25.1650% 58,300 0.2210%
股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在渤海
银行太原分行综合授信业务 1 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类别 代表股份 股数 股数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 (股)
与会全体股东 181,059,604 173,718,943 95.9457% 6,335,861 3.4993% 1,004,800 0.5550%
其中:与会持
26,378,924 19,038,263 72.1723% 6,335,861 24.0186% 1,004,800 3.8091%
股 5%以下股东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6 月 30 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孙水泉律师、张莉律师出席会议见证,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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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2、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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